星島日報 2009-08-26
鳳樓早於六十年代出現,是娼妓逃避政府打擊淫業的衍生品。有大律師指出,只要有證據顯示有關人士以雙程證來港賣淫或集體賣淫,不論性別已屬犯罪,均依賣淫和相關條例進行審訊。
性工作組織紫藤引述一位大學教授文獻指出,港府在一九三五年允許俗稱「公娼」的妓女註冊經營,至六十年代廢除條例,並嚴厲打擊賣淫活動,立例「任何處所由超過二人作賣淫用途,即可視為賣淫場所」,相關人等可遭檢控,妓娼遂單獨經營,形成「鳳樓」。
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,男女均可觸犯「誘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」。被捕男妓持雙程證來港,已違反逗留條件,可判入獄兩個月,假如參與集團式賣淫事業或從中抽佣,將依法懲處,刑罰與妓女無異。
記者李凱琳



